“我與我前夫婚后生有一女兒,三年前我前夫背著我搞婚外情,事后我們感情破裂,我前夫為了與我離婚,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中保證,若再婚時有生小孩也不繼承他的遺產。幾個月前,我的丈夫車禍意外離世,我得知他后來與一王姓女子再婚,并生下一兒子,王姓女子堅稱她的兒子也有繼承權,可我認為只有我跟我前夫離婚前共同所生的女兒有繼承權!現在我想請問律師,我丈夫生前所寫下的那份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該王姓女子的小孩是否有權利繼承我丈夫的遺產”?
律師解答: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該名王姓女子所生下的孩子,屬于與您前夫的婚生子女范疇,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列;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由法律規定的,不能由他人干涉取消,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您與您前夫生前所立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再婚所生子女無權繼承遺產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約定的情形,王姓女子的孩子是有權來繼承你前夫的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