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離婚后又和好了,但沒有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然而這個隨意的選擇可能就使自己日后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最近,蘇州市蘇城公證處接待了幾個來申辦繼承公證的當事人,經了解繼承人張某與被繼承人錢某于2000年結婚,七年后二人感情發生危機以致離婚。離婚時,雙方對于財產也做了分割,房屋也在房產登記部門重新做了變更登記。離婚三年后,雙方為了小孩又重新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去民政部門辦理復婚手續。今年6月份,錢某開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最后肇事方一共賠償了50多萬元費用。在遺產分配時,張某與錢某的父母達成一致,錢某的父母自愿放棄繼承錢某的遺產,由張某和其小孩共同繼承。
公證員問明情況后指出,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僅僅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因張某與錢某沒有進行復婚登記,不符合夫妻的法定條件,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張某不能以妻子的名義繼承錢某的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錢某的孩子和他的父母都屬于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所以本案中,錢某的遺產應由他的孩子和他的父母繼承。因錢某的父母均放棄繼承錢某的遺產,則錢某的遺產由其孩子繼承。
友情提醒:生活中,夫妻雙方無論是結婚、再婚、復婚,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不僅是婚姻登記,相關物權也要進行相應變更登記。否則,一旦發生需要辦理繼承手續的情況時,就會出現法律程序上的障礙。萬一出現了同居中的一方死亡情況,另一方將不能享受應有的權益。雖然生活中,搭伙過日子,感情好是第一位的,但是感情無法代替法律,為了依法維護個人權益,還是應該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