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小劉的哥哥由于在外地,成家后對父親照顧較少,明確說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父親去世后,小劉的哥哥沒有表態,他能繼承遺產嗎?
律師答疑
小劉的哥哥的情況,不屬于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
首先,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其次,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也不承擔義務。
最后,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