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士與丈夫曹先生結婚3年了,一直沒有孩子。兩人決定去醫院檢查,很不幸的是曹先生患有不育癥。曹先生覺得很對不起楊女士,提出離婚。但是楊女士割舍不下這份感情,夫妻兩人再三商量后,決定通過人工受孕的方式生孩子。
不久,楊女士便通過人工受孕的方式成功懷孕。但正當兩人即將迎接出生的孩子時,曹先生卻突然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此時,楊女士懷孕已滿7個月。楊女士辦完曹先生的后事,婆婆找到楊女士要求分割財產,楊女士表示肚子里的孩子應該繼承丈夫的一部分遺產,但婆婆認為楊女士腹中的孩子是人工受孕懷上的,并非自家血脈,因此沒有繼承權。雙方就孩子的遺產繼承問題爭論不休。
法條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楊女士人工受孕的事實,是其與丈夫曹先生經過協商一致決定的。因此,楊女士所懷胎兒應當被認定為是其與丈夫的婚生子女,其依法享有繼承權。本案中,未出生的孩子、楊女士以及楊女士的婆婆都有權利繼承曹先生的遺產,并且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三人應各分得曹先生遺產的1/3。當然繼承人如果進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李卉律師團隊提醒:在科學技術比較發達的現代社會,對于無法生育的夫妻來說,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也得到普遍接受。女性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在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通過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孩子才能是婚生子女,如果自己悄悄進行人工授精,顯然是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這種擅自通過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與男方沒有血緣關系,很有可能女性朋友需要獨自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