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謂繼承恢復請求權是指當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繼承人有權直接向侵權人提出恢復繼承權原狀,返還遺產,賠償損失或請求法院給予法律保護,強制侵權人恢復繼承權未被侵害時的原狀,返還被侵占的遺產或賠償繼承人遭受的損失。下面滬律網繼承法編輯介紹的是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與效力。
小編推薦閱讀:
繼承恢復請求權內容及其本質
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差別
一、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
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在不同的繼承方式下有所不同。在法定繼承時,當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時,其即未喪失繼承權又未放棄繼承權,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只能由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行使恢復請求權,而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即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要受法定繼承人先后順序的限制。在遺囑繼承時,遺囑繼承人沒有繼承順序的限制,因而所有遺囑繼承人都有權利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恢復請求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胎兒的遺產份額被侵害時,由其母親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
二、繼承恢復請求權的效力
(一)當事人之間的效力。
真正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確認時,繼承恢復請求權的相對人的繼承地位即被否認。相對人所占有的財產應以繼承開始時的狀態返還給真正繼承人,如不能返還原物,可返還代位物或賠償損失。
(二)對于第三人的效力。
對于由不真實繼承人受讓而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可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分別以善意第三人和惡意第三人區別對待。如果債務人誤認為不真實繼承人為債權人,而向其清償債務的,無論不真實繼承人接受該債權為善意或惡意,此財產皆為不當得利,真正繼承人可向不真實繼承人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