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身份關系的存在,取決于婚姻的效力。合法的婚姻,才有合法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合法的婚姻必須是:(一)符合結婚條件;(二)經婚姻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婚姻中的雙方,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繼承法中的“配偶”,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中的配偶,即配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仍與死者保持著婚姻關系的人。因此,配偶一方要繼承另一方的遺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夫妻關系要合法;
2.這種合法的夫妻關系,應是一方死亡時依然存在。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配偶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才有配偶繼承權,以之對死者遺產實施繼承。
知識延伸: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