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繼承權,必須依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繼承人按《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行使繼承權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開始繼承時,應當按照繼承法辦理,死亡人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遺贈撫養協議執行。
繼承人是不滿六周歲以下的兒童或者精神病人,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受贈權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繼承人是已滿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認定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贈權的行為無效,法定代理人有明顯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
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人民法院確認并判決,喪失繼承權:
一、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因行使繼承權而引發繼承糾紛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人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