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柳茂于1994年10月結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一男,取名江平。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車禍身亡。江柳茂得子喪妻,心里狠不是滋味,只有一心想著寄希望在兒子的身上。但由于江柳茂的過分溺愛,江平養成了許多惡習,經常在學校與同學打架,結伙抽煙喝酒,且干起了偷雞摸狗的事情,江柳茂無法管教。2006年,江平輟學在社會上流蕩。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癥離開人世。去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遺囑:江平不務正業,敗壞了江家的名聲,且不在家好好照料父親,因此江平不得繼承遺產,遺產由患病期間一直照看我的朋友蘇某繼承。江平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遺產。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按照遺囑來處置遺產。任何公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都具有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因此在本案中,應當按照江柳茂的遺囑處置遺產,即全部都由蘇某繼承,江平不得繼承遺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子女為父母所留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應按照遺囑辦理。”但《繼承法》又同時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江平作為江柳茂的兒子,只有13歲,屬于未成年人。江平作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因此,江柳茂的遺囑部分無效,應當為江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剩余部分由江柳茂的朋友蘇某繼承。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江柳茂的遺囑是否可以剝奪其未成年人江平的繼承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囑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我國遺產繼承發生的根據有三種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本案涉及到了第一、第二種繼承方式。所謂遺囑,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預作處分,并在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遺囑贈與。遺囑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遺囑內容,將其遺產轉移給指定的繼承人的一種方式。與法定繼承相比,遺囑繼承雖也是一種繼承方式但,但其優先于法定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如果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就應當首先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遺囑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有遺囑但遺囑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以及有遺囑但遺囑僅處分了部分財產的情況下,才按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而遺贈是指公民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和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是遺囑的特殊形式。它與遺囑的區別在于:1、在遺贈中,獲得財產的不是法定繼承人,而是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其他非法定繼承人。而在遺囑中獲得財產的肯定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2、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將遺贈內容載入遺囑,不需要遺贈受領人同意即為有效;3、遺贈受領人并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只是從繼承人或其他遺囑執行人那里取得遺贈財產;4、一般情況下,遺贈受領人在受領遺贈中,不負有義務。但如果在遺贈中寫明受贈人接受遺贈要完成遺贈人指定的一定公益義務時,受贈人必須履行遺贈指定的義務后,才能受領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