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定,女婿與岳父母間是一種姻親關系,沒有血緣關系,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繼承權的。一般姻親關系不是取得繼承權的依據,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關系才是取得繼承權的根據之一。雖然夫妻的婚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但它本身并非是血親關系或姻親關系。因此,夫妻雙方互有法定繼承權,而姻親關系無法定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無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即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無繼承權。因此,我國《繼承法》未將入贅女婿作為法定順序繼承人。
但是,如有下列情況的,可以適當分得和繼承岳父母的遺產:
1、贅婿與岳父母一起生活對岳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得岳父母的遺產,但這不是作為父母的繼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對岳父母贍養較多,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繼承法原則取得的報償。
2、贅婿之妻去世,贅婿尚能承擔對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按照《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這種喪偶贅婿,就是岳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岳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