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的楊先生與妻子李女士養育了兩個兒子,大兒子名叫楊X,小兒子名叫楊Y。
夫妻倆年輕時從外地來北京打拼,開了一家小餐館。幾十年過去后,楊先生的餐館變成了連鎖店,生意非常紅火,如今他積攢了上千萬的家底兒。
在經濟上越來越好的同時,妻子李女士卻因過度勞累病倒了。2009年11月,李女士去世。第二年,大兒子楊X與丁某結婚,后生下一個女兒叫楊Z。
2013年9月,楊先生病逝,留下近千萬的家產。楊X、楊Y未進行實際分割。
就在父親去世后3個月,大兒子楊X與妻子丁某因感情徹底破裂,并于2013年12月離婚。2014年1月,楊X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
楊Z隨即提出繼承其祖父楊先生遺產中屬于其父楊X應繼承的份額,丁某知曉后也要求分割楊先生遺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但均遭到楊Y的拒絕。
楊Z、丁某遂向法院提起繼承糾紛的訴訟,要求分割遺產。
律師點評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趙鴻江律師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該條款適用的條件為:1、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楊X在其父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依法應當適用轉繼承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有的份額。
楊X之女楊Z作為轉繼承人有權依法取得楊先生遺產的部分。由于對遺產的權利是在楊X與丁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之一,楊X死亡時雖然已經與丁某離婚,卻不影響丁某對該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權利的享有,在適用法定轉繼承之前應當先將屬于丁某的財產份額分出。
律師提醒
轉繼承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
2、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3、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4、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5、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