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授鄭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鄭某的大兒子因患癌癥,醫治無效死亡,留有兩個兒子(即鄭某的兩個孫子)。2003年春,鄭某去世,遺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當時因故遺產沒有分割。2005年,鄭某的兩個兒子又在一次車禍中不幸死亡,各自遺有一個女兒(即鄭某的兩個孫女)。2006年準備處理鄭某的財產,鄭某的女兒、兩個孫子、兩個孫女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分析
1. 鄭某的兩個孫子有無繼承權?
2. 鄭某的兩個孫女有無繼承權?
3. 鄭某的女兒如果有子女,他們有無繼承權?一、 代位繼承法律制度分析(一)概念
代位繼承,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就一般意義上說,是指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參加繼承,并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的一種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繼承人,其晚輩直系血親是代位繼承人,他們的繼承權是代位繼承權。(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代位繼承發生必須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須被代位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若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則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自行繼承,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于這種情況下,如繼承人尚未來得及實際接受遺產,只能發生轉繼承,而不能發生代位繼承。
2.須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任何別的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須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繼承法》上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4.須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被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長輩血親均無代位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被代位繼承人的生子女、養子女或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不受輩分限制。(三)分析
案例中,鄭某的兩個孫子根據代位繼承法律制度享有繼承權。案情顯示兩個孫子滿足代位繼承的所有法律要件:1.被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大兒子于2001年冬死亡,早于2003年春死亡的被繼承人鄭某。2.被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大兒子是被繼承人鄭某的子女。3.被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大兒子沒有喪失繼承權。4.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孫子是被代位繼承人鄭某大兒子的晚輩直系血親。綜上,鄭某的兩個孫子是代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二、轉繼承法律制度分析(一) 概念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時,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歸由其法定繼承人承受的一項法律制度。在轉繼承中,代繼承人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二) 我國有關轉繼承的法律規定
我國《繼承法》中未明確規定轉繼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轉繼承發生必須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被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 , 遺產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轉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四) 分析
案例中,鄭某的兩個孫女根據轉繼承法律制度享有繼承權。案例中的案情顯示兩個孫女滿足轉繼承的所有法律要件:1.被轉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兒子于2005年在車禍中死亡,而鄭某已于2003年死亡,繼承已經開始,但是因故沒有分割遺產。滿足被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遺產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2.被轉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兒子沒有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權。3.轉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孫女分別是兩個被轉繼承人鄭某兩個兒子的合法繼承人。綜上,鄭某的兩個孫女是轉繼承人,具有繼承權。(五)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區別
1.發生時間和條件不同。轉繼承是被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轉繼承只能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2.主體不同。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轉繼承權。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繼承人。
3.適用的范圍不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根據“意見”第53條)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三、不滿足代位繼承和轉繼承要件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無繼承權
我國法律關于法定繼承權及繼承順序的規定,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此條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既不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又不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直接取得繼承權,只能通過代位繼承或轉繼承取得繼承權。如果不能滿足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法律構成要件,則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將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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