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與張某于2000年11月2日再婚,余某與前夫育有兩個子女,張某與前妻育有4名子女。2002年5月張某參加房改購買房屋一處,登記在張某名下。2014年6月張某去世,張某的4名子女主張該房產系其父親的遺產,要求余某搬離房屋,余某想問:該房產有其份額嗎,其應當搬離嗎?
滬律網律師解答:
首先,若余某與張某婚后沒有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應當屬于余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余某享有該房產一半的份額。
其次,余某作為張某的妻子,在張某去世后,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余某有權繼承張某的遺產。如果余某與前夫所生育的2名子女與張某形成了撫養與被撫養的關系,也可以繼承張某的遺產。
綜上上述房屋中有余某的份額,張某的子女要求余某搬離不符合法律規定。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其享有的份額較大,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歸余某所有,余某對其他繼承人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