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再嫁后去世,生前留遺囑將自己應得財產給親生兒子劉某,劉某遂起訴要求繼承現被繼父的兒子張某占用的房屋。近日,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遺產繼承糾紛案。
原告劉某之母任老太于1982年與被告張某之父張老漢再婚,當時張老漢有子女三人,大姐已出嫁,張某最小;任老太有子女四人,劉某為老大。任老太與張老漢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與張某及其二姐共同生活。再婚前張老漢有2間舊房,后賣與他人,1983年其以自己的名義,用家庭所有成員掙的約600元的工分,購買了村委會飼養處,一直閑置未用。1989年,張某向大姐借款3000元,又和二姐各出部分錢共投資4千多元,在飼養處的使用范圍內建起5間北房,1991年張某又進行了裝修,一直居住至今。
2004年,張老漢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劉某于2007年底將任老太接到家中生活。2008年6月,張老漢去世;9月,任老太去世。因母親生前立遺囑一份,表示其應得的財產歸劉某所有,遂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其母應得的房產4.5間。
訴訟中,劉某提供了三個妹妹出具的不繼承母親遺產的書面意見;張某大姐和二姐參加訴訟,表示將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讓與張某。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死亡,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張某三姐弟及任老太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張老漢的遺產。后任老太尚未繼承即死亡,其個人財產及應繼承的遺產均由其繼承人繼承。張老漢與任老太再婚前的兩間房屋已賣掉,不能作為張老漢的遺產;再婚后購買的飼養處,宜認定為張老漢夫妻、張某及其二姐的共有財產。事后,姐弟倆出資翻建北房也應認定為張老漢家庭共有財產,但考慮姐弟倆新建房屋時投入較高,故張老漢夫妻倆所占房屋的份額較少。原、被告各占房屋的比例,依據現有證據并采納雙方合理意見依法予以確認。兩個姐姐均表示自己的房屋份額讓與張某,法院不持異議。
最終,法院判決五間北房中十分之九的份額歸張某所有,十分之一的份額歸劉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