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產的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統一。個別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是對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的侵犯。其他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退還遺產,回復原裝或賠償損失。然后,共有人再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割財產。
對于個別繼承人處分遺產與他人定力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定力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一般情況下,改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權利人時候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定力合同后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才有效,否則歸于無效。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的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扇子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是無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瞬時,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裴倉。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并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處分人沒有處分權的,應當認定處分行為有效,而對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一直有爭議,通說認為僅適用于動產,對于不動產的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說,如果處分房屋等不動產,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分人沒有處分權,該處分行為都歸于無效。
專家提示,遺產在分割前,屬于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意外,對于遺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統一。個別私自處理遺產的行為,其他繼承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退還遺產,恢復院長或者賠償損失。然后,共有人再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