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經常存在繼承發(fā)生后各法定繼承人未分割財產,由一繼承人管理該財產,后因未管理繼承財產的繼承人主張權利而發(fā)生的案件,有的確定為繼承權糾紛,有的確定為共有財產分割糾紛,如何對此類案件定性并不統(tǒng)一,對此,筆者作簡要的分析,對此類案件的定性,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所涉的法律關系定性。其爭議主要有兩種情形:
情形一:繼承人死亡后由繼承人之一管理使用遺產,其他各繼承人并無異議,而后因未管理使用繼承財產的繼承人提出分割繼承財產,而管理、使用繼承財產的人則認為起訴人沒有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進行答辯的,其爭議的實質是有沒有繼承權的問題,所以,應定性為繼承糾紛;如果其以分割財產多少為答辯的理由的,則應定性為共有財產分割糾紛。因為這種情形下,對共同繼承財產并無爭議,而是分割份額產生的爭議,繼承發(fā)生后各法定繼承人之間在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時,所形成的是因繼承而產生的財產共有關系,所以,實質是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定性為共有財產分割糾紛。當然,各繼承人應分得的財產則應以繼承財產的原則進行分割。
情形二:被繼承人死亡后,即為遺產分割或是否有繼承權發(fā)生爭議的,應定性為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