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遺產繼承人及有關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產繼承人及有關當事人之間就遺產分配問題協商一致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是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受益人中有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注意不要遺漏繼承人及遺產取得人的情況。
二、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是繼承人共同繼承的屬于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被繼承人的非法財產和權屬不明確的財產不能列如分割范圍,應充分考慮遺產的共有與合法性。
三、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協議人應明確繼承遺產的數量、份額,不能遺漏分割的遺產。
四、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分割方式。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遺產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折價分割、補償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種。
五、須明確被繼承人的債務的原則。繼承遺產與債務清償依照“誰繼承誰清償”的原則,繼承人根據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六、對尚未出生的胎兒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人,協議中應留有相應的份額,并指定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