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無情的工傷事故,讓年邁的老人失去了女兒。在老人還未走出“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痛苦時,27萬元巨額賠償金的分割,又讓老人與女婿之間發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經翁源縣司法局江尾司法所的調解,這起因死亡賠償金引起的糾紛最終畫上句號。
案件分析
一、本案是死亡賠償金的分割糾紛,在法律上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疇,和遺產分割又有哪里不同?
本案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疇,目前在法律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分歧,有學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死亡造成困難的補助,不應該按照遺產來劃分。也有學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應該是死者遺產的一部分,可以按照遺產繼承來分割。目前在法律實務中死亡賠償金按照遺產分割繼承的比較多。
二、本案中妻子出事故身亡,留下一對兒女、丈夫和年邁的父親,按照法律規定這些人應該如何分割這筆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死者張某某的父親、配偶、兒女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不分先后。因此如果按照遺產繼承來劃分,死者的配偶、父親、子女均能等比例分到死亡賠償金。當然在實際情況中,也要考慮親人之間的實際困難,做出調解或判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不屬于死者遺產的范圍。死者近親屬與死者生活緊密度、經濟依賴度,決定著死者近親屬所受財產損害大小。就本案而言,死者父親主要由死者哥哥贍養,但并非系死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故死亡給原告老人的生活、經濟相對影響較小。死者丈夫及其一對兒女為同一家庭成員,與死者張某某在生活上、經濟上的聯系更加緊密,對死者張某某依賴程度更大。由于張某某收入的絕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故張某某的死亡將給死者丈夫及其一對兒女帶來的物質損害更大。死者丈夫、兒女所受財產損害最大,應予適當多分,死者父親受財產損害相對較小,應予適當少分。
三、死者父親和死者丈夫自行算了一筆賬,在這筆賬中,老人只能得到2萬元贍養費,這是否合理?
如果屬于自愿民事行為司法并不干涉,但分割死亡賠償金應考慮經濟上的依賴關系。父親如果和女婿達成協議,愿意得到2萬元贍養費并且不再追究,這種民間的自愿協議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無人起訴司法不會介入。
四、在本案中,我們也看到死者張某某還有哥哥,那么哥哥的存在是否能免除死者張某某丈夫的贍養義務?
從法律上來說,妻子死亡則意味著和丈夫的婚姻關系自動消亡。由此從法律上來看,死者張某某的丈夫也不再是老人的女婿,因此可以說已經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但是從道德上來說,多年相處的一家人不應該冷漠了親情,還是應該盡己所能來照料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