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和丈夫是大學同學,畢業后回到一個城市工作,并且很快結婚生子。婚后,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和父母的幫助,先后買房買車。
近兩年,二人矛盾逐漸增多,鬧起了離婚。協議離婚過程中,劉女士因為一套房子和丈夫爭執不下。
引起爭議的房產,是劉女士公婆生前留下的,前兩年婆婆去世,今年年初公公也因病離世。兩位老人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遺囑。劉女士的丈夫只有一個妹妹,老人去世后,兩人并未對老人留下的房子和其他財產進行分割。
劉女士覺得,丈夫應該繼承的這套市值近百萬的房子,如果她和丈夫離婚,丈夫應該按市場價給自己現金。但丈夫認為,房子是老人留給他和妹妹的,劉女士無權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丈夫的態度,讓劉女士有些擔心,她甚至覺得,一直自己做生意的丈夫,可能會在離婚時隱瞞財產,或提前將財產轉移。
解答
離婚時未繼承的遺產不能分割
聽完劉女士的敘述,河北仙龍律師事務所葉坪律師表示,《婚姻法》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未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劉女士的公婆在去世時,都沒有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明確說明其財產只歸她丈夫所有,她丈夫應繼承的財產屬于他們夫妻共同所有。因為現在劉女士的丈夫尚未分割遺產,所以,如果劉女士提起離婚訴訟,這部分遺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葉坪律師建議,劉女士可以等丈夫對公婆的遺產進行實際分割后,再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醒
故意隱藏財產離婚或被判決少分
現在很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時有發生。
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葉坪律師提醒,如果離婚后,劉女士發現丈夫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重新起訴。不過,該請求有明確的時效限制,即從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的兩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