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所謂財產繼承,是指因公民死亡時對其個人的財產進行繼承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我國,財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以被繼承人的死亡作為前提條件。死亡一般是指人的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財產繼承是只要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來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并符合遺囑的有效條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囑就可以發生遺囑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繼承,也可以表示放棄繼承,完全由個人來決定,用不著征求他人同意。在法定繼承中,盡管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作出如何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推定由他們的最親近的親屬繼承,如有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讓他們繼承,沒有上述親屬時,就讓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遺產具體分割后,每個繼承人對于分到的遺產就享有了所有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該遺產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這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為繼承而改變了所有權的主體,就是由被繼承人轉歸繼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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