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要使遺產的分割繼公平合理、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均份額的原則。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樣做的優點,一是簡單方便,容易實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糾紛;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導致不考慮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把平均份額當作惟一的分配遺產的原則,從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我國《繼承法》規定這一原則的用語是“一般應當均等”,本身就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的不均等。因此這條遺產分配原則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導致不均等條件的制約,只有在不發生其他條件制約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對遺產的均等分割。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可能導致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主要有: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撫養能力的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繼承人經協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個情況,制約著遺產的均等分割,有的還是遺產分割的單獨原則。
2、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講,權利與義務都是不應割裂的,在社會主義社會,沒有不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父母子女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與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的多少,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多的繼承人多分遺產,盡義務少的人則少分,不盡義務的則少分或不分。否則,就不能解決復雜的繼承糾紛。在廣大農村,出嫁女兒很少回娘家繼承遺產,而在城市,出嫁女兒與兒子平等繼承遺產卻是普遍現象。這主要因為,在農村出嫁女兒一般很少對父母撫養義務,甚至那些沒有獨生子只有出嫁女兒的老人享受“五保護”待遇,由集休生產組織照顧其生活也被認為是正常現象。當然,也有例外,在農村也有女兒撫養義務盡的較多,而兒子撫養義務盡的較少的情況,因此,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才能做到比較公平,且有利于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和發揚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
但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它不可以排除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繼份額。按照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遺產的分割,從表面上看,各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有多有少,似科不公平合理,便是,從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出嫁,盡義務多的多分,盡義務少的少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義務的應當不分,并照顧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以避免加重社會負擔,卻是比較公平的。
而且,還應注意的是,對于什么是撫養義務必須做全面的理解,不能僅僅理解為經濟上的撫養,生活上的照料,而且還應當包括精神上、感情上的關心、安慰等等。例如,有的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本人也愿多盡撫養義務,但由于被繼承人有較多的收入,生活優裕,身邊有人照料,被繼承人根本不需要他進行經濟上的撫養和生活上的照料,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以繼承人不盡義務為理由而減少其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3、照顧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從而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的原則。
這里所指的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主要是指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個人、老人、病殘者。由于他們無生活來源,同時又缺乏勞動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難,以至于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條件。對于這種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給予適當的照顧。但是對于那些生活上雖有特殊困難,而這種困難不是由于缺乏勞動能力而是由于好逸惡勞或從事賭博、吸毒等惡習所造成的,對這種人,則不得以其生活困難在分割遺產時予以照顧。我國社會主義繼承法,不僅保護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不被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回以取消,以保證其取得必要的遺產份額;而且還使這些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得到較為優厚的繼承份額,即比沒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從而有利于發揚我中華民族養老育幼、扶助病殘者、照顧生活特殊困難的優良傳統,做到遺產分配上的真正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