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王某,其父于2007年因病去世,母親尚健在,父親的父母即王某的爺爺奶奶也健在,且父母只有王某一個子女。父母名下各有一套房產,父親名下的房產位于合肥市三孝口附近,母親名下的房產位于合肥市沿河路,現家人協商同意三孝口附近的房產歸王某所有,沿河路的房產歸王某的母親所有。王某和家人認為,這兩套房產原本應當是父親一套,母親一套,現在只要將父親名下的房產辦理繼承權公證等相關手續后過戶到自己名下即可,母親名下的房產自然應當仍屬于母親,大家都沒有意見,也就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了。
分析
王某的理解實際上有誤區,對于這兩套房產,均應認定為王某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認為既然是兩套房產就應當是夫妻各一套,這種自行予以分割的方法是沒有依據的,兩套房產中均應有部分份額是其父的遺產,均應當辦理相應的繼承手續,即在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王某母親繼承沿河路房產中的遺產份額,其余繼承人(包括王某及其爺爺奶奶)自愿放棄,由王某繼承位于三孝口附近房產中的遺產份額,其余繼承人(包括王某的母親、王某的爺爺奶奶)自愿放棄,再由王某母親將三孝口附近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轉讓給王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