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繼承法運行以來,經濟體制的縱深改革、公民財產權利意識的明顯增強等使遺產的靜態質、量多元化,動態歸屬復雜化。其中,遺產分割的原則已不再像立法初期那樣符合法律的時代性。我利用所掌握的基礎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發揮自己的潛能對現行繼承制度的缺陷、產生的問題、產生問題的原因作了粗淺的見解如沒有對接受和放棄繼承規定明確的期限,使得繼承關系長期不穩定等情況。和相應的制度構想,如改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設立遺產清冊制度,設立放棄繼承明示制度,設立遺產分割限期制度。
關鍵詞:無限責任繼承 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 共有關系 遺產清冊制度
論遺產分割的原則
一、國內現行繼承法關于遺產分割采用有限繼承的原則。
植根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遺產繼承關系,不僅濃縮著家庭或親屬之身份關系、財產關系的歷史與現狀,而且折射出宏觀經濟體制的運行態勢,并反映人們的時代性財產觀念和權利意識。我國現行繼承法運作十多年來,經濟體制的縱深改革、國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家庭結構和職能及親屬模式的演變、公民財產權利意識的明顯增強都無不對遺產繼承產生深層次的影響,使遺產的靜態質、量多元化,動態歸屬復雜化。我國現行繼承法采用有限責任繼承原則(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限定繼承原則)。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須在繼承遺產的限度以內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無疑是正確的。
我國法律所確立的遺產分割原則,既尊重了繼承制度的一般要求和當今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又體現了社會主義中國繼承制度的鮮明特點。綜其要點,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在遺產的分割順序上,實行遺囑繼 邢扔詵ǘ 壇性 頡?nbsp;
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這就是說,在分割遺產時,首先應按照被繼承人所立遺囑中的拉指辦理,無遺囑時才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分割。雖然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