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遺產糾紛一直都屢見不鮮,很多人在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候都有一點手足無措,不知道應該如何去應對。張某想要繼承父親留下的遺產,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卻與弟弟產生了矛盾,不想因為此事破壞親情的張某非常的苦惱。
事情的發展是這樣的,張家一共有五個子女,關系也非常的好,基本上沒有發生過什么矛盾。雖然五人的母親早年去世,但是在父親的照顧下,五人也有了自己的工作,生活水平也逐步的提高。張某的父親在日前因病去世,沒有留下任何的遺囑,對于父親遺產的繼承就出現了問題,遺產主要是一處住房。后通過協商,由張某繼承父親的遺產,但是要給予其他子女一定的補償。可是自己最小的弟弟也想要住房,且不同意張某收購他的遺產份額。既然無法協調成功,無奈的張某只能準備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繼承房產。
滬律網溫馨提示:遺產是去世的老人留給子女最后的愛,國家也有著與遺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子女五人采用協商的方式,也是去世的父親希望看到的。和最小的弟弟出現糾紛,應該本著繼續協商的原則,實在沒有辦法的時候,再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出現的問題。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張某想要繼承父親的遺產,那么和弟弟的溝通就顯得非常重要了。為人子女,為人兄長,自然應該以親情為重,即使最后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出現的問題,也希望張某和弟弟的關系不會因此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