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很多人在結婚的時候,都會簽訂一些協議,以免感情走到盡頭,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
小浩和小麗像絕大多數的情侶一樣,感情經過不斷的磨合,修成正果。終于在2010年12月登記結婚??墒墙Y婚后,小浩和小麗彼此卻發現,雙方并不是非常合適,經常產生矛盾,小麗無法承受這樣的生活,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與小浩離婚。
但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一小區409號房屋,并于2011年登記為小浩與小麗共同共有。在買房的時候,小麗與小浩簽訂了《婚內協議書》,約定不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房子都歸小麗所有,銀行貸款也由小麗來還。這個協議簽了之后,夫妻倆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不久,小麗和小浩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小麗鬧上了法院,不僅要離婚,還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這個時候小浩也慌了,眼看著要離婚,小浩開始反悔。根據小浩所講,《婚內協議書》是不得已簽署的。而且,這一婚內協議是他就夫妻共有房產對小麗的贈與,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小浩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按40%比例給付小麗折價款。小浩和小麗各執己見。
法院通過審理,一方面,小浩和小麗在婚后發生矛盾,不能溝通與諒解,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所以判決準許他們離婚。另一方面,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小麗要求確認409號房屋歸其所有,剩余貸款由其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409號房屋歸小麗所有。
滬律網提示:現實中,很多離婚的夫妻,都會房產,汽車等產生糾紛。很大一部分是夫妻之間的約定,但是卻沒有進行登記,面對離婚的時候,反悔的大有人在。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在房產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贈與方可撤銷贈與,受贈方無法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在本案中,409號房屋屬于夫妻財產約定,而不是夫妻房產贈與,正是因為如此,小浩不享有撤銷贈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