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離婚的時候,陳建把本應自己分得的3萬元存款讓給了劉惠,并且在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明確這筆存款全部歸劉惠所有。后來,雖然兩人又復婚了,但從法律上看,這筆存款的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成為劉惠的婚前個人財產。復婚后再離婚,一般也無權分割。因為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財產,離婚后任歸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陳建和劉惠在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沒有將這筆存款約定為夫妻共同的財產,所以陳建無權分割這筆存款。
另外,本案中,法院考慮到陳建已經下崗的實際經濟狀況,判決給陳建8000元作為對陳建的一次性經濟幫助,是從實際出發,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