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和朋友合作開了一個公司,錢都是我自己投的。投資款中一部分是自己的錢,另一部分是我老公掙的錢。因為那個合伙人沒投錢,所以在注冊資金以外的部分每次我往公司里投錢的時候都以公司借我個人錢的形式投到里邊的。總共有30多萬。有一次我從我老公他媽那里拿了1.8萬投到公司里了, 當時也算公司借我個人的錢。公司從97年到現在一直不掙錢,但是在這其中我跟我老公也從公司里邊拿出來一部分錢。后來我們離婚了,直到去年我從公司撤出來,把我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就以當時公司欠我的那么多錢賣給了跟我合伙的人。我就拿回來以前公司欠我的錢(也就是我賣股份的錢,但是公司也是不掙錢)。這幾天我前任老公聽說我拿回來錢了,非得跟我要錢,說那錢是他掙投到我開的公司的。我想問貴所律師,我應該給他錢嗎?
另外,當時我們離婚的時候并沒有對我占有公司股權一事做處分.公司現在是沒有掙錢,只是我把所占有的股份賣給合伙人所得的錢?如果走法律會有什么樣的情況?還有我婚前跟朋友開的公司算我前老公的財產嗎?
律師解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增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下列財產,歸夫妻一方的所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增與合同明確規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關于上述財產如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可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部分各自所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裝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財產進行分割.
因此,離婚時你轉讓或退還所得財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也就是你前夫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這也可由你們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