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程序參照婚姻法三十一、三十二條和三十四條規定,與普通離婚程序在三十四條有所區別。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哺乳期離婚撫養費怎么給?
給多少?對方工資的20%-30%,一直計算到孩子18周歲為止。如果孩子發生重大疾病及上學可以要求另行支付。
哺乳期內離婚子女的撫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醫學上認為一周歲以內的嬰兒處于哺乳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