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處理有分歧 丈夫放火燒自家房被判刑
因與妻子離婚時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爭執,一男子心懷怨氣竟然在自己家中放火,導致自己房屋部分財物被燒毀,直接損失17000多元。日前,攸縣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曾活龍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期五年。
被告人曾活龍因與妻子感情不合,兩人于2008年9月5日晚約定數日后辦理離婚手續并寫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被告人曾活龍想提前受讓離婚協議中約定的7萬元煤礦股份,但其妻子堅持必須在辦理離婚協議后才可以轉讓股份,兩人遂發生爭執。此時被告人曾活龍心生怨氣,回到家中用打火機先將一樓樓梯下晾曬的衣服點燃,然后上二樓主臥室,點燃衣柜里的衣服,接著將對面客房里的床鋪點燃,最后用袋子提著客房里早已打好包的衣服,并順手將客房里一把水果刀插在腰間,隨即下樓逃跑。這時,一樓樓梯間已經燃起大火,被告人曾活龍的岳母和妻弟見狀便攔住被告人曾活龍,質問其為何防火。被告人曾活龍急于逃走,手持水果刀與妻弟扭打,其妻弟的脖子被掐出血痕。其岳母在勸架時右手背、左手上臂被刺傷。后經攸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告人曾活龍放火導致該棟房屋三處被點燃,燒毀財物價值17510.20元。另查明,該房屋屬連排建筑,起火時隔壁均有人居住。被告人曾活龍歸案后,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活龍因離婚財產分割問題,與妻子發生爭執,故意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本案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曾活龍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