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業房產將房租租給黃某,租約到期,要求七日內返還房屋,卻發現租客無法聯系,告上法庭才了解,租客早已做起了“二房東”,實際使用人因二房東已同意與自己續約,堅持不肯離開。
【案情】
上海市建業房地產公司出租上海市徐匯區龍水北路XXX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給黃某,租賃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約定被告應在合同的期限屆滿后的7日內返還房屋,未經原告同意逾期返還的,每逾期一日,應按6元/平方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合同到期后,黃某未按約返還房屋,也未從房屋內搬出,且尚有許多設備在房屋內,導致建業公司無法收回房屋。故建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黃某與第三人返還位于徐匯區龍水北路XXX號的房屋;黃某支付占房費。
實際上在2013年4月1日,被告(甲方)與第三人(乙方)就涉案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出租給乙方涉案房屋,雙方約定甲方于2013年4月1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房屋租賃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為12,000元。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賃期屆滿后返還該房屋。
黃某稱自己愿意歸還,但房屋實際已經轉租給第三人,第三人不愿意歸還。使用費應由第三人支付。黃某要求第三人搬走,并愿意退還押金,但第三人不同意,要求黃某賠償損失。
第三人表示該房屋裝修支付了20萬元,房屋愿意返還,但相關的損失要求黃某賠償。
【焦點】
占房費到底應該由黃某還是由實際占有的第三人承擔?
建業與黃某所簽《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及黃某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兩份租賃合同均已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且均未續約。故合同期限屆滿后,第三人、被告理應將涉案房屋予以返還。雖然第三人陳述與被告有相關續租的口頭協議,但并無證據予以證明,且被告也只承認續約的前提是被告與原告能續約。因此,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黃某應該承擔因自己轉租行為而造成的建業公司的損失。
【判決】
一、被告黃某及第三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市建業房地產公司返還上海市徐匯區龍水北路XXX號的房屋;
二、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市建業房地產公司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按每日每平方米6元計算,計算面積為101.44平方米)。
【律師觀點】
本案中兩份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三方應當受到各自簽署的合同的約束。在明知相對方是二房東的情況下,應當更加謹慎地處理,根據口頭的續約承諾是難以保護自身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