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離婚的保障
離婚時對殘疾人利益的保護,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住房的處理、離婚時的經濟幫助、離婚后的子女撫養等方面。
1.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適當照顧殘疾人
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對殘疾人一方給予特殊照顧。 在殘疾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照顧殘疾人的利益。這表現為以下兩點:
a) 無論是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還是殘疾人之間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總的原則是雙方協商解決,即由雙方協議決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以體現民事主體之間的自由意志。
b) 如果雙方不能就共同財產分割協商解決的,則應當按照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i. 在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如共同財產的多寡、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雙方的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殘疾人可以適當多分;
ii. 在雙方均為殘疾人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殘疾程度較重或條件較差一方的利益。殘疾程度以及自身條件的不同對殘疾人離婚后是否能夠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態具有很大影響,因而通常情況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殘疾人一方或者殘疾程度較重、條件較差的一方給予照顧。
iii. 當然,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 處理住房時殘疾人一方應有優先權。具體內容包括:
a) 雙方共有的房屋,殘疾人一方有權要求多分。
b) 雙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殘疾人一方有優先承租權。
c) 殘疾人結婚后居住在非殘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離婚而無房屋居住的,非殘疾人一方有條件的應當給予解決。
3. 離婚時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一方應當予以經濟幫助
4. 殘疾夫妻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應當考慮殘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在確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時,可優先考慮有撫養能力且要求撫養子女的殘疾人一方的意愿。這實際上是賦予了殘疾人一方對子女的優先撫養權。 殘疾夫妻離婚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時照顧殘疾人離婚的原則,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響為前提。與殘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 、獲得適當的醫療以及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應視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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