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爺爺早年喪偶,在北京西城區有一間私宅平房。郭爺爺共有三個孩子,一個兒子,兩個女兒。兩個女兒出嫁后,很少回來看望郭爺爺,都是兒子郭先生夫婦照顧郭爺爺。郭先生非常孝順,給父親養老送終。2012年,郭爺爺以92歲高齡仙逝。
孝子郭先生整理父親遺物時找到一張信紙,上面有父親親筆筆跡:“負責同志:因我年邁,我要將我的位于某處的房子給我的兒子郭某某,不至于發生糾紛。”落款有親筆簽名,手印和日期。
孝子郭先生認為這是父親的遺囑,要求繼承平房,找到姐妹商量,但姐妹都不同意,仍然要求平分房屋。郭先生不得已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郭爺爺的手書不是遺囑。因為沒寫死后或百年之后,無法證明是遺囑;另外,內容應當是要求辦理生前對兒子的贈與,但生前沒有辦理,去世后無效。最終,法院判決郭爺爺的遺產由三個子女平分。孝子郭先生沒有得到應該得到的。
律師解讀
遺囑是否生效,與遺囑所表達的內容有直接關系。本案郭爺爺的“遺囑”,并沒有表明去世后這個概念,缺乏了遺囑最基本的要件。雖然后面內容涉及處分財產,但確實容易產生歧義。另外,郭爺爺的“遺囑”沒有標題,前面還有所謂“負責同志”,格式也不規范。
遺囑是一個私人處分自己身后財產所有權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律對遺囑有明確的格式和內容要求,所以建議立遺囑之前最好咨詢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