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的老劉有一對兒女。3個月前,老劉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身受重傷,醫生診斷其有生命危險。在這種危急情況下,老劉要求參與搶救的3名交警和醫護人員當見證人,立下一份口頭遺囑,對自己的財產繼承事宜做了交代。如今,老劉經過治療已經脫離了生命危險,身體也日益康復。請問:老劉的口頭遺囑還有效嗎?
潘律師解答:遺囑種類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5種,法律對各種遺囑的有效成立都有相應的要求。其中,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案中,老劉當時因交通事故受重傷且有生命危險,屬于“危急情況”,且口授遺囑時有符合要求的見證人,因此,這份口頭遺囑是有效的。但是,現在老劉經過治療已經脫離了生命危險,身體也日益康復,這說明他已經有條件、有能力采用其他的形式立遺囑,這份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也就無法律效力了。
如果老劉在未另立遺囑的情況下不幸死亡,其遺產只能按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