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我母親2006年9月病故,2008年3月,父親與我哥和我訂立了一協議,約定:待父親去世后,位于縣城的住房一套歸哥哥所有,鄉下的三間住房歸我所有。后因父親與嫂子發生矛盾,我把父親接至家中。我和丈夫悉心照料,但哥嫂卻很少過問。2010年10月,父親病故。彌留之際,父親表示將縣城住房轉歸女兒,鄉下房子歸兒子。我女兒用手機錄音并存儲于手機中。我能否據此起訴要求將縣城的住房判歸我所有?
高律師:不可以。《繼承法》17條規定“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趙女士:我母親2006年9月病故,2008年3月,父親與我哥和我訂立了一協議,約定:待父親去世后,位于縣城的住房一套歸哥哥所有,鄉下的三間住房歸我所有。后因父親與嫂子發生矛盾,我把父親接至家中。我和丈夫悉心照料,但哥嫂卻很少過問。2010年10月,父親病故。彌留之際,父親表示將縣城住房轉歸女兒,鄉下房子歸兒子。我女兒用手機錄音并存儲于手機中。我能否據此起訴要求將縣城的住房判歸我所有?
高律師:不可以。《繼承法》17條規定“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