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老伯和妻子陳阿婆一共生育了兩個兒子,兒子們結婚后都分了房子。戴老伯和陳阿婆也有單位分的公房。兩個老人在上海房價還沒有大漲的時候,又在郊區買了一套A商品房。買房子的事都是戴老伯去辦理的,所以產權證上只寫了戴老伯一個人的名字。多年后,戴老伯被查癌癥晚期,住進了醫院,半年過后過世。此時,大兒子一家想住進去,可是陳阿婆不同意。大兒子此時拿出一份父親的遺囑。而陳阿婆不知情。在律師的建議下,陳阿婆起訴了兩個兒子,要求依法按法定繼承戴老伯的遺產。
庭審中,大兒子拿出了所謂的遺囑,這份遺囑除了戴老伯簽名是其本人字跡外,其他字跡都不是戴老伯的。遺囑寫明,A商品房是我所有的產權房,在我過世后,由我大兒子繼承。除此外,該遺囑沒有其他人的簽字,只是寫了日期。同時,大兒子還提供錄音,錄音中是戴老伯自己讀了一遍遺囑的內容。
首先,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所涉產權房雖然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戴老伯無權處分全部房屋產權份額。
其次,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關于大兒子拿出的遺囑,第一,不是由戴老伯本人所親筆書寫的,故不屬于自書遺囑;第二,只有戴老伯本人的簽名外,沒有代書人和見證人的簽名,故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規定。所以,該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繼承法》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綜上所述,大兒子拿出的遺囑及錄音均不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得到法院的采信。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本案以調解結案,陳阿婆取得了全部房屋產權,陳阿婆按法定繼承的份額給兩個兒子相應的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