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先生去世前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兒子,但他不會想到,因自己少寫了一個字,兒子便無法依照該遺囑繼承房屋,以致妻子、兒子爭奪遺產的官司打到了海淀法院。據法官介紹,由于法律意識、知識水平等原因,被繼承人立遺囑的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時有發生。
劉老先生和張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前他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齡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了位于海淀區金溝河路的一套房屋。去年6月劉老先生去世,留下一份《遺囑》:“去世后我的房子留給兒子小劉,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間房,住著很擁擠,沒房子。”然后注明了年月。
小劉是劉老先生和其前妻所生的,他向法庭出示該遺囑,主張自己應依法繼承房屋。
而劉老先生的現任妻子張女士則認為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語言有歧義。比如:“給”沒說明是給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因此該遺囑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劉向法庭提供的其父劉老先生書寫的《遺囑》中未注明訂立遺囑的具體日期,欠缺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不屬于合法有效的遺囑,故對于訴爭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公民自己書寫遺囑應符合3個要件:一是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二是應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三是應注明年、月、日。此案中,劉老先生所寫的遺囑中僅寫明年、月,而未注明是哪一天,故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
另外,該遺囑中對“給”的具體涵義未予說明,因此該遺囑未被法院認定是合法有效的。對于因遺囑無效所涉及的劉老先生的遺產,最終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