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甲與劉乙是一對兄弟。前不久,他們父親劉某因病去世,因劉乙不在家,劉某去世前便把自己親手寫的一份遺囑交給劉甲。而劉甲利用自己保管遺囑的便利,篡改了遺囑的部分內容。但是,在分割遺產時,劉乙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表示了懷疑,于是提出要把遺囑交到有關部門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認定劉甲的遺囑是無效的,所以不能按照遺囑對遺產進行分割。請問:被篡改了的遺囑均是無效的遺囑嗎?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所以,根據這一規定可知,以下三種遺囑是無效的:一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二是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三是偽造的遺囑。而對于被篡改的遺囑,只是被篡改的內容無效,而沒有被篡改的內容仍然有效。
從文中可知,劉某所立的遺囑,已被劉甲所篡改,那么,根據以上規定,遺囑被劉甲所篡改的部分是無效的,應按被篡改的遺囑執行,或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但是,沒有被劉甲篡改的遺囑部分則仍然有效,分割財產時按遺囑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