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同樣,受遺贈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不接受遺贈。
二、遺贈是無償的、自愿的,死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三、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和社會團體和個人。
四、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如果遺產中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標的之價值大于債務標的之價值,遺贈人可將全部遺產贈給受遺贈人,最終受遺贈人應得到財產利益。
五、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愿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六、清償遺贈人的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七、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