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被繼承人姜某與丁某的侄子。因姜某、丁某未生育子女,1991年2月,兩位老人與李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李某自愿長期照顧兩位老人,兩位老人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在百年后贈與李某所有。后李某按照約定履行了自己的扶養義務。1997年丁某去世,其遺產全部由姜某繼承,2006年姜某與方某登記結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2009年姜某被查出患有癌癥,同年11月姜某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財產在百年后全部交由方某繼承,并對遺囑進行了公證。姜某去世后,李某與方某就姜某名下房屋的繼承產生糾紛。后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按遺贈扶養協議確認歸李某所有。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李某與姜某、丁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不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同時,李某也按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了扶養義務,故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應予確認。姜某于2009年11月所立遺囑內容與該遺贈扶養協議內容完全抵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故姜某生前所立遺囑與遺贈協議內容抵觸部分無效,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應歸李某所有。
法官說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即遺贈扶養協議是相互附有條件的有償協議,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相應遺產,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如果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遺贈的財產發生滅失,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