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80歲的陳老太有四個孩子,丈夫健在時,兩人曾與兒子劉某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涉案房屋贈與劉某。并于同日簽署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劉某全權辦理涉案房屋的拆遷事宜。劉某于同日與拆遷辦公室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份,約定涉案房屋貨幣補償金、搬遷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0余萬元。
兩日后,老兩口找到拆遷辦公室要求將貨幣補償改為房屋補償。因劉某拒絕將拆遷合同原件交回而無法辦理,并將70余萬元全部轉入自己賬戶。陳老太訴訟法院,要求劉某返還拆遷補償款。
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認定陳老太可以撤銷贈與,涉案房屋一半的拆遷款系其丈夫的個人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劉某按照判決內容履行了付款義務。
■法官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不動產權屬登記變更前可以撤銷贈與。陳老太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贈與協議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