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扶養老人 事后“知難而退”———
懷柔區的趙老太今年80歲,無兒無女。2007年9月,她與侄女李某簽訂了一份 “遺贈協議”,約定李某負責照顧趙老太今后的生活并為其養老送終,趙老太死后將其拆遷補償所得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贈與李某個人。
協議簽訂后,一開始李某還能履行,每月拿糧食和菜不定期地去看望趙老太。但今年3月,趙老太在下床時不小心摔傷,需要臥床。李某就不愿意伺候了。
趙老太要求解除 “遺贈協議”。李某說:“解除可以,可是我給她花的生活費、醫藥費得還給我。”
司法解釋
懷柔區琉璃廟鎮司法所:趙老太不需要返還李某在履行協議期間支付的費用。
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
由于李某無正當理由終止扶養義務的履行而致協議解除,對她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不需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