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我母親早年過世,由父親把我們兄妹帶大,三個月前我父親突發腦溢血去世,因事發突然未留下任何遺囑,父親生前是一家公司的大股東,另一股東是我家親戚。目前我們兄妹之間因為父親公司股權繼承問題產生了分歧,因為這家公司效益很好,我們兄妹都想進這家公司,請問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王小姐
律師解答:
王小姐你好:
鑒于你父親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你父親的遺產應當以法定繼承形式進行分割,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及第十三條規定,法定繼承中,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對于您父親的股權,你們兄妹二人均有權繼承,且份額均等。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建議你們先具體了解一下這家公司的章程,確認章程是否對股東資格的繼承有限制性的規定,如果對股東資格繼承沒有限制或未作約定的,那么原則上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則須按公司章程辦事,你們兄妹可能都無法因繼承進入該公司成為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