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近,本院受理一起繼承糾紛,雙方針對遺囑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訴至法院的是立遺囑人方某的后娶的妻子李某,而被告系方某的兒子小方。
訴至法院的是立遺囑人方某的后娶的妻子李某,而被告系方某的兒子小方。事情是這樣的,在方某患癌期間,其立下遺囑一份,其死后的房屋歸李某所有,但其他財產包括撫恤金均歸其兒子小方所有。
方某過世后,小方將撫血金等其他財產均歸為已有,李某不同意,遂將李某訴到法院。
原告訴稱:我與方某結婚二十年,共同生活這么長時間,雖然有遺囑約定撫恤金等財產由小方繼承,但我與方某是合法夫妻關系,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是享有撫恤金的分配。
被告小方辯稱: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因此遺囑寫明撫恤金歸我所有就應該歸我所有。
本案雖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但無疑引伸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即為遺囑當事人是否可處分撫恤金?
本人認為:根據2004年8月1日國務院及中央軍委聯合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的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該規定中,撫恤金的受領人中父母、配偶、子女處于同一順序。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民函[2004]334號《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亦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撫恤金是國家對特定公職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后對其特定親屬給予的經濟上的撫恤,它應當由特定的親屬享有,應不屬于遺產范疇,因此,逝者生前應無權處分,遺囑中有關處分撫恤金的內容無效。有關撫恤金的發放問題,應當由同一順序的原、被告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