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陳的爺爺和奶奶生前共有一個兒子和兩個女兒,由于小陳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爺爺一手撫養長大。2006年7月,小陳的爺爺和小陳因拆遷分得一套房屋,產權人為小陳的爺爺和小陳兩個人。2007年9月小陳的爺爺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陳與兩個姑姑就爺爺所留下的這二分之一房產起了爭執。小陳拿出了爺爺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師見證的遺囑,遺囑上爺爺明確將二分之一房產贈與小陳。而兩個姑姑則認為小陳爺爺自2005年就因中風反復住院治療,而且這種病情直到過世一直處于持續狀態。由于不能就爺爺部分的遺產達成一致,小陳將自己的姑姑和父親告上了法庭。小陳要求判決自己和爺爺共有的該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理由就是爺爺留下的遺囑明確二分之一的房產贈與給自己。在庭審中,兩個姑姑出具了在拆遷時對爺爺所作的精神狀態鑒定和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的鑒定書,該鑒定書的鑒定結論為爺爺患有腦血管所致精神障礙,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律師分析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結合本案,小陳的爺爺雖然立有所謂的遺囑,但是由于在立遺囑的期間小陳的爺爺是處于患病狀態。特別是鑒定書所依據的材料為小陳的爺爺自2005年的病史資料、出院記錄及爺爺的保姆對爺爺日常生活的一貫表現之陳述、顯然爺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狀態,可見爺爺在立遺囑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依據《繼承法》的規定,該遺囑應歸為無效。
判決
最終本案以小陳自己撤回起訴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