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有兩套住房,2001年3月,母親立了一份遺囑,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她去世后,位于海淀區(qū)的那套房歸我所有,位于西城區(qū)的那套房歸姐姐所有。2003年初,我因小事與母親吵了一架,母親十分生氣,同年3月母親又親筆寫了一份遺囑,說她去世后那兩套房都歸我姐姐所有,并注明先前所立遺囑無效。前不久,母親病故。請問,是母親后寫的遺囑有效,還是經公證的遺囑有效?
經公證的遺囑有效。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據(jù)此規(guī)定,雖然你母親所立自書遺囑在后,并且在遺囑中注明原立遺囑無效,但因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遺囑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所以,即使聲明原所立遺囑無效,也不能撤銷原公證遺囑的效力。故原公證遺囑仍然有效,你還是有權繼承你母親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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