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爺87歲,有兩個子女,多年前妻子病逝后,陳大爺與小自己14歲的于大媽再婚。婚后未育子女,收養一個養女,養女已結婚,并育有一女。現在,二老想將名下一套房產給養女,又擔心自己去世后子女們因財產繼承等問題發生糾紛,兩位老人來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表明將房產留給養女和她的女兒。
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倘若遺囑人要變更公證遺囑,必須去原公證機關辦理。
陳大爺和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有效。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遺囑人在世可變更、撤銷,但作為公證遺囑,遺囑人如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立遺囑能夠有效表明遺囑人的心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繼承人因財產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