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的老伴已經去世,戚某經人介紹認識劉某,并與劉某產生好感,不久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后,戚某立字據一張,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十年后,戚某因患有疾病去世,去世前寫了一份遺囑,將該處房產留給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大兒子。現在劉某有權享有該處房產嗎?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戚某以書面形式將自己的房產約定為兩人共同所有,該約定是有效的,上述房產已經成為戚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享有該處房產一半的產權。對于屬于戚某的一半房屋產權,因戚某有遺囑,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將戚某那部分的房產按照遺囑進行繼承,歸戚某的大兒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