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先后立過兩次遺囑,以哪份為準?江門中院日前終審判決一宗遺囑繼承糾紛案,認定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阿貞、阿敏均為林奶奶的孫女,林奶奶于2011年1月10日在江門市江海某股份合作經濟社立下一份代書遺囑,將其所有的經濟社股份在其死后由孫女阿敏繼承。同年6月3日,林奶奶在江海公證處立下第一份公證遺囑,確認了其代書遺囑的內容。2013年2月7日,林奶奶又在江海公證處立下第二份公證遺囑,將其所有的經濟社的股份在其死后歸阿貞一人所有。一場遺囑之爭在林奶奶去世后展開。
江門中院審理后認為,阿貞請求依據第二份公證書的內容繼承林奶奶在經濟社的股份,合理合法,因此,法院判決林奶奶的股份由阿貞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