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先生的朋友朱某死后遺留了20萬元錢和一套房子。朱某早年喪妻,有一兒一女,目前他的大兒子已經成家,小女兒還在讀大學。朱某的兒媳主張要跟小姑子平分朱某的遺產。而在外面讀書的小女兒得知后,提出父親生前留有書面遺囑,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過,小女兒主張自己應得到朱某的房產,其余的財產可以與哥平分。
他的哥哥則認為應該按照平分的方式處理父親的房產和錢財。那么,繼承開始后,因立有遺囑,是先按遺囑繼承,還是先按法定繼承辦理?
解答:我國財產繼承發生的根據有三種方式:一是法定繼承;二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三是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適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繼承開始后如果立有遺囑的,應先按著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這充分反映了立遺囑的被繼承人處分自己死后財產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權遺產得到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一規定,上述案件中,朱某生前自愿立下遺囑,把自己的房產留給小女兒,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按照遺囑先繼承,朱某的小女兒應該獲得其房產。而朱某的其他遺產應按份平等繼承。所以朱某的女兒在獲得房產后,依然有權按照法定繼承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