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4月10日,距離現在已有近30年未作修改。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被專家認為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和狀態,所以,相關專家學者多次呼吁立法機關盡快修改繼承法。從南京的法院方面獲悉,在南京也有過類似案件。
在一個來自南京目前正在審理中的案例,一位老人年紀很大的時候跟前妻離婚,隨后認識一位年輕姑娘,為了給她承諾,就寫了遺囑,說死后財產歸女方,但這只有他們兩人知道。
不久后,老人死亡,他的子女起訴分割財產,然而老人認識的這個年輕姑娘拿出了當時的遺囑。“但立遺囑的時候他們沒有婚姻關系,不符合法定繼承人的規定,所以子女們認為是無效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在這個案件中,名為遺囑,但是實際上在繼承法來說又不算遺囑,所以法律在這方面的界定并不明確,太籠統不夠細化,所以對案件的審理造成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