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遺囑繼承法定繼承誰先誰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由于郭云漢生前立有遺囑并經公證,且郭云漢生前居住房屋于1993年12月通過房改購得該房60%產權時,其前妻余某已去世,該房產應由其個人所有。
遺囑繼承法定繼承誰先誰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由于郭云漢生前立有遺囑并經公證,且郭云漢生前居住房屋于1993年12月通過房改購得該房60%產權時,其前妻余某已去世,該房產應由其個人所有。
安徽省界首市一老人生前立下遺囑,將其購買單位的一套住房指定由其再婚妻子繼承并進行了公證。老人去世后,圍繞其房產繼承及撫恤金糾紛,繼母將五子女告上法庭。
該案一審期間,郭云漢五子女對其父公證遺囑和結婚登記申請書中的簽名和指紋手印提出質疑。經鑒定,認為公證遺囑加捺的指印傾向于郭云漢指紋,而結婚登記申請書中的簽名筆跡處指印指紋無法出具明確結論。為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郭云漢生前所購學校房產歸陳蘭芝所有,郭云漢死亡撫恤金1.87萬元,由陳蘭芝享有3700元,其五子女每人享有3000元。
五子女不服一審判決,以陳蘭芝所提供其父遺囑虛假,并認為遺囑處分的房產應屬于其父和其生母余某的共同財產,其父無權處分為由上訴二審。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由于郭云漢生前立有遺囑并經公證,且郭云漢生前居住房屋于1993年12月通過房改購得該房60%產權時,其前妻余某已去世,該房產應由其個人所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其后來所取得該房40%產權部分,應屬與陳蘭芝共有。由于其遺囑指定繼承未影響陳蘭芝對其個人財產部分的享有,故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五子女雖稱遺囑虛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最后,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